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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人認為,在婚姻中外遇或是犯錯的一方,就一輩子沒資格主動提離婚。過去法院的穩定見解確實認為,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。這導致許多長期分居、婚姻名存實亡的配偶被困在法律關係中,除非對方願意放手,
人生難免遇到親友開口借錢的時刻,基於情面或許難以拒絕。但要提醒大家,若決定出借資金,務必請求對方留下書面證據,以免日後對方翻臉不認帳,導致求償無門。 借錢必知的法律細節
在離婚訴訟中,許多當事人誤以為薪資高、名下資產多的人就一定能獲得親權(監護權)。事實上,台灣法院在判定親權歸屬時,核心精神在於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」。
自通姦罪宣告違憲後,民事上的「侵害配偶權」成為守護婚姻忠誠的主要法律防線。夫妻一方若有外遇行為,受害方仍可依民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。 根據實務見解,民事求償並不以「性行為」
律上的離婚評斷標準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,除了重婚、家暴、意圖殺害等十項法定離婚事由外,若欲以「分居」為由訴請離婚,必須符合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。這代表必須證明在客觀情況下,任何人處於相同境地均會喪
大家偶爾都會遇到有朋友跟自己借錢,這時候基於人情壓力,可能就會借朋友。不過勸告大家,萬一真的需要借錢給別人的話,真的必須要求留下書面證據,以免之後朋友兩手一攤,否認有借錢。
因應這幾年陸續修法、執業累積處理的詐欺、洗錢案件算一算超過200件,再次更新最新的資訊給有需要的大家囉:
一、前言 現行民法的規定,當被繼承人死亡,繼承人可以選擇拋棄繼承,或者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。(關於限定繼承,可參考:長輩過世,需要特別辦理限定繼承嗎?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