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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背景為公司假冒外匯券商、網站,進而銷售商品保證獲利,3年內吸金詐騙約新台幣19億。 當事人是公司掛名負責人,但實際上並未參與銷售商品過程,但檢察官認定當事人有預見公
當事人與告訴人有民事糾紛,告訴人將整件事情張貼至爆料公社等公開社團公審當事人,當事人為解釋來龍去脈,因此在個版張貼部分對話紀錄及相關事件說明,但該貼文有部分告訴人個資,因此遭告訴人提出個資法告訴。
當事人透過 YT 影片認識自稱投資顧問之人,誤信對方介紹之虛擬貨幣投資平台,先後以面交及匯款方式交付新台幣共 130 萬元購買泰達幣(USDT),未料實際並未收到任何虛擬幣,且錢款遭詐騙集團轉走。
當事人於交友軟體認識女生,兩人約會後,在公園發生性行為,但隔天女生卻封鎖當事人,並且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。
當事人因「網路交友」與「投資客服」的話術,相信對方介紹的虛擬投資平台,並依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戶的網路銀行登入帳號與密碼。事後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收取多筆被害人款項,因此遭檢察官起訴「詐欺取財」與「洗錢」
原告主張遭被告脅迫簽下兩張本票,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,並請求返還票據。
被告因涉入詐欺案件,一審被判刑一年二月。因刑期過重,因此委託上訴希望能減輕至可以入監服刑的刑度。
原告懷疑配偶與當事人有親密關係,委託徵信社裝設攝影機、跟拍,取得出遊、同居等影像,並據此提起「侵害配偶權」訴訟,要求當事人賠償。 處理過程
當事人因將自己的郵局、銀行帳戶交給他人操作,遭檢方認定涉入詐欺集團,以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」及「一般洗錢」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