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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侵害配偶權,該怎麼辦?專業律師詳細說明
近期收到許多民眾詢問,關於收到侵害配偶權存證信函或起訴狀,該如何處理的問題,今天陳育騰律師就來為大家詳細說明。
什麼是侵害配偶權
通姦罪雖然已經除罪化,不會有刑事責任,但依照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第3項規定,配偶仍然可以就逾越正常交往分際的行為,向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,金額可能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。
被告之後,有幾個關鍵防禦重點必須了解。
第一,證據合法性問題。對方是否透過徵信社跟拍、側錄、GPS定位等方式蒐證,這類證據如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,或者侵害隱私權,可能無法作為有效證據使用。
第二,行為認定問題。是否構成法律上逾越正常交往界限的行為,需要個案認定,並非單純曖昧訊息就一定成立侵害配偶權。
第三,不知情抗辯。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,可以作為抗辯理由,但需要有相對應的證據佐證。
第四,請求權時效。民法規定,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內,或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未行使請求權,該請求權即消滅,這是很重要的抗辯依據。
第五,賠償金額協商。慰撫金並非原告單方喊價,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、侵害情節輕重來酌定,這部分有很大的協商空間。
特別提醒,收到通知後,切勿自行私下回應或承認任何事項,不當回應都可能成為訴訟上的不利證據,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處境。
這類案件牽涉證據能力認定、賠償金額協商、時效抗辯等專業法律判斷,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案情,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,才能有效降低損害,爭取最佳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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