貸款服務費未繳遭本票裁定 |成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|台北律師諮詢,板橋律師諮詢,民事訴訟,本票裁定,本票債權不存在
勝訴案例分享:貸款仲介收費後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,陳育騰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案件背景:
當事人因資金需求接洽某貸款仲介公司,對方表示可協助尋找金主辦理貸款,貸款金額約新台幣八百萬元,並向當事人收取服務報酬新台幣四十八萬元。雙方於某日晚間餐敘討論後,當晚九時許,對方要求當事人當場簽署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及本票,當事人在思慮不周的情況下簽名並交付本票作為擔保。
僅僅過了約三小時,當事人於隔日凌晨一時許即向對方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。此時對方尚未提供任何實質服務,也沒有造成任何損害。
然而對方竟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,並取得強制執行之許可,準備對當事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,當事人因此陷入極大的財務風險與心理壓力。
陳育騰律師的關鍵訴訟策略:
第一,精準定性契約性質。陳育騰律師主張系爭契約實質上應屬於居間契約性質,而非對方所主張的委任契約。依據民法規定,居間契約與委任契約最大差異在於,居間人必須以促成交易為條件,才能請求報酬。這項契約性質的精準論述,成為本案勝訴的核心關鍵。
第二,完整蒐證還原事實真相。律師團隊調取雙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,證明對方公司員工曾明確表示,簽署委任書後才會開始協助尋找金主。這項證據成功證明,在雙方簽約當下,對方尚未履行任何居間人應盡之義務。
第三,主張契約已合法終止且無可歸責事由。律師強調,在對方尚未開始尋找金主,更遑論促成貸款契約成立之前,當事人即已明確表示終止契約,依法對方並無任何可歸責之事由,自然無權請求任何報酬。
法院判決結果: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完全採認陳育騰律師之主張,最終判決如下:
第一,確認被告持有之本票本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。
第二,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。
第三,被告不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,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。
第四,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額負擔。
最終,當事人成功擺脫四十八萬元本票債務糾紛,也保住了自己的財產不受強制執行的威脅。
給讀者的重要提醒:
若您也曾遇到貸款仲介要求當場簽署本票的情況,或是已經收到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通知,切勿自行處理或置之不理。本票具有強大的法律執行效力,一旦簽發完成,對方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,取得強制執行名義,不需要另外提起訴訟。
專業律師針對契約性質的精準定性,以及完整的證據蒐集與訴訟策略規劃,往往是扭轉整個案件結果的關鍵所在。若您也面臨類似的法律爭議,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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